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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港“5·12”重大硫酸泄漏案一审宣判
发表日期:2018/1/5 14:51:48     作者:    来源: 广西高院
 

1229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杜森、覃庆海、徐安才、龙耀勤、杨帆、熊祖辉犯污染环境罪一案。

对私自贮存15008.89吨具有腐蚀性特性废硫酸的被告人杜森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为被告人杜森提供废硫酸的被告人覃庆海、徐安才、龙耀勤、杨帆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罚金30万元至50万元不等,对介绍废硫酸资源的被告人熊祖辉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616,被告人杜森与曾耀明(不在案)在钦州市钦州港成立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锰公司),被告人杜森为法定代表人。随后,为了达到收集、贮存90度硫酸,收取上家补贴费的目的,被告人杜森在明知自己公司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先后通过与被告人覃庆海、徐安才、龙耀勤、杨帆、熊祖辉等人合作,将15008.4吨的90度废硫酸运输至天锰公司私自建立的储存罐中贮存。201751216许,被告人杜森的天锰公司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因倒塌造成罐体破裂,罐内危险废物泄漏达1100吨,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为此,政府部门花费了7035.05万元进行处理。经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废硫酸为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废物。经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证实:硫酸泄漏事故对土壤、周边水质及空气造成了污染。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森明知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覃庆海、徐安才明知杜森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龙耀勤、杨帆、熊祖辉明知杜森、覃庆海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上述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六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森、覃庆海、徐安才、龙耀勤、杨帆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熊祖辉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杜森、覃庆海、徐安才在本案发生后,积极参与抢险工作,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森、覃庆海、徐安才、杨帆、熊祖辉归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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